《意见》共8条,规定在职科级干部恶意失信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由区纪委监委会同区委组织部给予提醒谈话或诫勉谈话,并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未按期整改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党政纪处分或由组织部门进行组织调整。科级以下干部职工恶意失信的,则由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组)给予提醒谈话或诫勉谈话,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整改到位前,不得评先评优,不得晋职晋级。针对仍处于试用期的科级干部恶意失信且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的,则取消试用期,免去试用职务,按照原职务职级安排。
《意见》对于在村级组织换届选举时,村两委候选人恶意失信行为被法院列入失信人员名单的,规定取消其候选人资格。若通过“另选他人”形式满足当选票数的人员,原则上予以劝退;劝而不退的,由所在乡镇、街道党委和纪委给予提醒谈话或诫勉谈话,并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未按期整改的,责令辞职或暂停其村干部职务。
《意见》对于各单位协助法院执行的义务也进行了规定,即各单位应依法协助法院排查本单位干部职工是否构成恶意失信的情况,并按法院要求提供失信被执行人的总收入情况,依法协助冻结、扣划失信被执行人的收入。区综治委针对失信公职人员依据综治问责办法和综治诚信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落实综治问责措施。
对于确因失信被执行人本人父母、子女重大疾病等特殊情况造成无法偿还的,《意见》规定个人可提出书面申辩报告,提交区法院党组、区委组织部、区纪委监委共同研究决定。
“《意见》的出台对强化失信公职人员的约束和惩戒,敦促主动履行义务,维护党和政府良好形象,增强政府公信力,推进社会诚信建设,树立清风正气具有重要意义,充分体现了对区委、区政府对法院执行工作的重视、支持,切实为我们决战决胜执行疏通了‘堵点’、给足了‘动力’。”永定法院副院长郑锦玉说。
近年来,永定法院针对失信公职人员对社会诚信影响较大,而对其执行又失之与软问题,敢于动真碰硬,率先在全市法院开展涉公主体专项执行行动,积极推动区委、区政府下文支持法院破解“涉公”执行难题。同时,强化法纪联动,联合区纪委监委通过书面通报、微信曝光、提醒谈话、限期履行、党政纪处分等措施敦促失信公职人员主动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义务的失信公职人员敢于采取拘留强制措施,取得良好震慑效果。2017年至今,永定法院共司法拘留失信公职人员19名,执结涉公职人员案件129件、到位标的892.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