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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永定区纪委:出台“八个禁止”“30条不准”严管全区纪检监察干部
       
      清风要闻  加入时间:2016-6-13 17:02:01  本站管理员  点击:

      打铁还需自身硬。在全面从严治党中,纪检监察干部担负着监督执纪问责的重要职责,自身建设更要过硬。

      永定区纪委监察局对纪检监察干部一贯从严管理,现又制定了《关于加强全区纪检监察队伍建设的若干规定(试行)》,要求全区纪检监察干部禁止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等“八个禁止”“30条不准”,从更严纪律、更高标准管理干部队伍。

      《规定》体现永定区纪委严管就是厚爱、信任不能代替监督,用更加严明的纪律管住自己,打造一支铁一般信仰、铁一般信念、铁一般纪律、铁一般担当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的决心和信心!

      关于加强全区纪检监察队伍建设的若干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在全市党员干部中纠正不良习气树立清风正气的意见》(岩委〔2015〕2号)、《关于加强全市纪检监察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试行)》(岩委办发〔2015〕26号)文件精神,强化我区纪检监察干部管理,建设一支忠诚干净担当、具备优良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的纪检监察队伍,根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特制定如下全区纪检监察队伍建设若干规定。

      第一条  禁止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全区纪检监察干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活动;

      (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

      (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

      (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

      (五)干预和插手上级拨付、区财政、区直各单位和乡、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

      第二条  禁止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组织人事工作。全区纪检监察干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二)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三)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为本人或他人谋取利益;

      (四)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

      (五)在干部选拔任用中打招呼、说情、非组织行为推荐干部,或者以其他方式施加影响。

      第三条  禁止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招生、就业、就学工作,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施加影响。

      第四条  禁止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施加影响。

      第五条  禁止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全区纪检监察干部不准有下列活动:

          (一)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二)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三)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四)违反规定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五)其他违反规定从事营利活动。

      第六条  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全区纪检监察干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二)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

      (三)用公款旅游、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或者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

      (四)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等;

      (五)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

      第七条  禁止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朋友谋取私利。全区纪检监察干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朋友案件的调查处理;

      (二)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三)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朋友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

      (四)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朋友经商、办企业牵线搭桥,或者以其他方式施加影响;

      (五)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朋友,在本人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

      第八条  禁止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全区纪检监察干部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二)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或者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

      (三)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四)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

      第九条  本规定由中共龙岩市永定区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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