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强化纪检监察干部自我监督,近日,龙岩市纪委印发了《关于规范报送全市纪检监察干部问题线索的通知》,加强和规范全市纪检监察干部问题线索的管理和办理,严防“灯下黑”。
通知要求,各地区、部门自2016年1月1日起收到的信访举报件,或在查办案件、专项检查等工作中发现的反映全市在岗纪检监察干部问题线索,必须及时报送市纪委。被反映人为非纪检监察干部,但其中涉及纪检监察干部问题线索的,应将原件报送市纪委,并在复印件中隐去涉及纪检监察干部问题的内容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市纪委干部监督室统一接收全市通过信访举报件、查办案件、专项检查等发现的纪检监察干部问题线索。各县(市、区)纪委监察局机关及派驻机构、乡镇纪委收到或发现纪检监察干部的问题线索,应在一周内直接报送县(市、区)纪委书记;各县(市、区)纪委书记应当在收到有关线索材料原件及体现其来源的邮寄、收转程序材料后,指定专人一周内报市纪委干部监督室;市纪委监察局机关收到或发现纪检监察干部的问题线索应在一周内报送市纪委干部监督室。问题线索由市纪委干部监督室提出处理意见,上报领导审批,承办部门(单位)应在三个月内办理,并将结果及时报送市纪委干部监督室。
通知强调,要严肃追究纪检监察干部违纪行为。全市纪检监察机关不得瞒报、漏报、迟报问题线索,不得弃置、隐匿、毁损、篡改问题线索,不得摘抄、复制问题线索,不得扩大报送、知情范围,坚决防止跑风漏气和失密情况发生,对违反有关纪律要求的,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
龙岩市纪委负责人表示,正人先正己,打铁还需自身硬,纪检监察机关是维护党的肌体健康的最后一道防线,只有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更实的举措锻铸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才能不辱神圣使命,不负党和人民的重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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