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定区纪委机关干部外出宣讲授课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机关工作人员外出宣讲授课工作,有效发挥委机关反腐倡廉教育资源优势,树立纪检监察干部良好形象,现制定规定如下:
一、机关干部外出授课必须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正确舆论导向、正确工作取向,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宣传纪律和保密纪律规定,不得散步错误言论。
二、外出授课必须有邀请授课单位发送的书面邀请函。
三、外出授课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收到邀请函后,由办公室进行登记备案,经协管常委签署意见建议后呈分管副书记领导审批。由委领导授课的,需呈主要领导审签。
四、办公室将领导审签后的邀请授课函送组宣部,由组宣部负责登记后转交授课室(部)或授课人。对外授课日常工作由组宣部负责。
五、授课内容必须经集体讨论、集体研究,授课人应严格按照集体研究后的内容进行授课。
六、在授课后5个工作日内,授课人须将授课对象、授课时间、授课内容、听课人数等授课情况报组宣部备案。
七、外出授课人员务必提高保密意识,不得泄露涉密事项,不得列举尚未办结公开的案例。未经批准,不得将课件和讲稿提供给授课单位。
八、授课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纪律要求,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得接受超标准公务接待和宴请,不得接受礼品礼金,不得与授课无关的活动。
九、除本机关组织的集中宣讲外,授课人员差旅费和补助等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由邀请单位承担。
十、加强外出授课行为监督,对反映授课人员违反有关规定的,由组宣部负责调查核实,视情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十一、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