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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村委会换届选举方案
       
      三来村  加入时间:2015-7-23 11:14:23  湖山乡  点击:

       

       

       

       

       

       

      永湖政[2015]21号

       

      湖山乡2015年第十二届村民委员会

      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

       

      2015年是全省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年。根据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今年我乡村民委员会必须全部进行换届选举。为做好2015年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根据我乡实际,现对我乡2015年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来闽来岩考察重要讲话精神,省、市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视频会议精神,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福建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和中办、国办《关于加强和改进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通知》、省、市、区“两办”《关于做好2015年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政策,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有机统一,选举产生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群众公认的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为推进科学发展跨越发展,加快建设机制活、产业优、百姓富、生态美的新湖山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二、选举时间

          选举工作从2015年7月6日开始,9月15日前全面完成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

      三、成立乡换届选举工作指导组

      乡换届选举工作指导组组长:李红星,副组长:卢光衡、孔祥炳、张茂海,成员:李上锐、黄辉耿、陈坤、谢学城、李新福、李友先、张建云、卢富定、游宝全、李庆盛、卢征南、唐建芳、钟佳南。

      四、选举程序和方法步骤

      (一)选举准备

      1.做好宣传发动,营造良好选举氛围。强化宣传教育,把换届选举的过程作为教育广大党员群众的过程,采取正面引导和反面警示教育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手机、宣传车、宣传栏、入户宣传单、标语等媒介,广泛宣传换届选举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任职条件和各项纪律要求。使广大选民增强民主法制观念,明确换届选举的目的、意义和方法、步骤,有效地引导选民珍惜和行使好法律赋予的民主权利,履行好自己应尽的义务,提高选民的民主意识和参与意识,为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和打下坚实的群众基础。

      2.加强选举业务学习培训。加强对村级选举工作人员的学习培训,提高换届选举工作的实际操作能力。采取集中办班和以会代训等方式进行,既要有针对性、又讲求实效,确保学习培训时间、内容、人员、质量、效果的落实。通过学习培训,做到熟练掌握和运用法律法规和政策,熟练把握选举工作法定的方法步骤、操作规程和应对处理各种问题的办法,切实提高工作能力和指导水平。

      3.开展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村民委员会成员进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工作由组织、农业、财政、民政等部门会同乡负责实施,审计结果应当于选民登记日前由负责审计的部门或者单位公布。审计内容应包括村集体财务收支情况、集体财产管理使用情况、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和管理情况、土地补偿分配和使用情况、村级债权债务情况。农民群众反映集中、强烈要求审计的其他内容也要列入审计,并及时将审计结果公之于众。

      4.做好民主评议。换届选举前,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将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工作情况向村民公布。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应当接受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其履行职责情况的民主评议。民主评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由村务监督委员会主持。采取村民代表会议形式评议的,每次评议的间隔时间应当在六个月以上。乡要组织好民主评议工作,并将评议结果列为考察候选人的重要内容。民主评议主要分两种类型,一是对村班子的评议,二是对班子每个成员的评议。民主评议要通过问卷调查、工作评估、民主评议等程序进行。民主评议的主要方法是通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发动村代表围绕政策水平、工作态度、工作方法、办事效率、团结协作、干群关系、廉洁公道、工作成绩等八个方面内容进行民主测评,评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档次。民主评议的结果要在选举前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5.筹措选举经费。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中需要培训本村工作人员、召开选举会议、进行宣传发动、张贴公告、印制各类选票、组织投票选举等,这些都需要一定的经费保障,乡人民政府将选举工作的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经费可以给予补助,补助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6.建立换届选举观察员制度。观察员从具有较好素质的人大代表、退休干部、退任村主干等人员中遴选,以“第三方”身份观察监督选举关键环节,促进选举公开、公正。

      (二)选举部署

      各村要召开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动员部署会议,传达上级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要求,启动换届选举工作,讲清换届选举的目的、意义、要求,培训选举骨干。培训主要是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福建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设岗定位、妇女专职专选的依据和操作方法;制定突发事件的防范措施;选举工作人员的职责、任务和要求。通过培训明确选举法律法规和规程,提高依法办事的业务能力和自觉性。

      (三)确定选举日

      确定8月19日为赛华、漳溪、桂象、象湖、黄坑等5个村的选举日;8月20日为里佳、三来、杨山、桂坪等4个村的选举日。以本村选举委员会的名义在选举日25日以前(为便于工作,一般应在选举日的30日前)予以公布(第1号公告);同时,将所确定的选举日通过各种渠道通知外出选民。

      选举日一经确定,就具有法律效力,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随意提前或推迟选举日。

      (四)制定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办法和工作日程安排表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办法和工作日程安排表是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指南。乡派驻每个村的换届选举工作指导组应按照确定的选举日,帮助村民委员会制定选举办法,选举办法应写明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职条件,并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同时,参照2015年的《福建省村(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南》里的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流程表,帮助村民委员会倒计时安排每日的选举工作事项,制定各自的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日程安排表,以便于换届选举工作有序进行,一定要按操作程序办事。

      (五)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

      1.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主任和委员五至七人组成,主任在成员中推选产生。具体名额、推选方式和成员出缺后的补缺方式由村民代表会议确定。

      2.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确定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职数,确定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提名和推选方式及选举时间、地点,并以公告形式公布(第2号公告)。

      3.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倾听村民意见,办事公道,作风正派,热心为村民服务。村党组织成员应积极努力,通过规定的程序依法担任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切实抓好换届选举各个环节的组织工作。特别是要按照一定的程序使村党组织负责人担任村民选举委员会主任,使其发挥领导和组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各项工作的作用。

      4.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由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村民代表单独或联合提出,采取秘密写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过半数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参加投票,推选有效;以村民小组会议方式推选的,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推选有效。候选人或者另选人按应选名额以得票数多的当选。

      5.召开村民选举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推选产生主任。以公告形式公布村民选举委员会主任、委员名单(第3号公告)。

      6.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在选举期间无故三次不参加村民选举委员会会议的,由选委会依据会议通知存根、签到本和请假凭证确认,其职务自行终止,并由选委会公告。

      7.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确定为村民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的,应当自被确定之日起,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要求辞职的,应当书面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出缺的,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并按照村民代表会议确定的方式补缺。

      8.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违反法律、法规和扰乱、破坏选举工作的,经乡的村民委员会选举指导组确认后,其职务自行终止,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

      9.村民选举委员会负责确定选举方式和选举工作人员,开展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组织候选人提名和预选,确定并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组织投票选举,公布选举结果。

      10.村民选举委员会推选产生后,代管村民委员会印章,村民委员会不愿意交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代管的,由乡的人民政府代管。

      (六)选民登记

      1.选民资格条件:除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外,年满十八周岁(赛华、漳溪、桂象、象湖、黄坑等5个村在1997年8月19日前;里佳、三来、杨山、桂坪等4个村在1997年8月20日前出生)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精神病患者、严重智力障碍人员在其犯病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村民出生日期以居民身份证为准;无居民身份证的,以户籍登记为主。

      2.本村选民条件:

      一是组织登记选民。凡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具有选民资格的人员,由村民选举委员会负责对其进行选民登记。

      二是选民要求登记。凡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具有选民资格,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具有选民资格,本人书面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村民选举委员会根据其本人表示或书面申请并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后予以登记。

      3.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4.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本届有效。每次选举前应当对上届选民登记以后新满十八周岁的、新迁入本村具有选民资格的和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予以补充登记。对选民登记后死亡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从选民名单上除名。做到不错登、不重登、不漏登。

      5.在农村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及其人员,不参加所在地村民委员会选举,退休后回村居住的给予选民登记。

      6.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的,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通知其回村参加选举。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能回村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但每一村民接受委托投票不得超过二人。委托人或者受委托人应当自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公布之日至选举日前五日内到村民选举委员会办理委托手续,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进行审核并于选举日的二日前将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名单予以公布(第13号公告)。未经上述程序和超出时限的,委托无效。受委托人不得违背、泄露委托人的意愿。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能回村参加投票选举,又未委托他人代为投票的,不计算在本届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数内。

      7.选民登记日应当确定在选举日的二十五日前,选民登记工作应当在五日内完成。选民登记工作开始前,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发布公告(第4号公告),公布本届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选民登记日,明确选民登记的起止时间和登记条件、办法,要求选民互相转告,积极配合村民选举委员会做好选民登记工作。登记参加选举的选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公布(第5号公告)。

      8.对公布的登记参加选举的选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的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依法作出调整或解释,并公布调整结果(第6号公告)。

      9.颁发选民证。村民选举委员会根据核实的选民名单填写选民证,并适时发放到选民手中。投票选举时,选民凭选民证领取选票。

      (七)村民代表和村民小组长选举

      1.召开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会议,向村民公布村民代表和村民小组长选举方式、时间和参选人员(第7号公告)。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根据有关文件,确定我乡各村村民代表的具体数额为:三来、桂坪、漳溪三个村各35名村民代表,其余6个村各25名村民代表。

      2.村民选举委员会要统筹考虑村民代表的从业、年龄、群体和居住村落的合理分布,引导村民把威信较高、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有一定议事能力的人推选为村民代表,积极引导党员干部、优秀女性尤其是村党支部成员和拟任村委会成员依法当选为村民代表。为确保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中女性比例不少于三分之一,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在村民代表总数额中确定具体的妇女村民代表名额,进行专职专选。

      3.健全户代表会议制度。以户籍户为选举单位,每户推选1名户代表,制订村中重大事项分级审批制度,明确户代表会议议事内容,在每个村民小组建立户代表会议议事点。有条件的地方应给议事点挂牌,并将户代表名单、议事内容和议事规则上墙。

      4.村民代表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或者直接选举产生。直接选举产生的,候选人由本村民小组有选举权的村民以单独或联合的方式提出,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或者另选人按应选的名额以得票多的当选。村民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在本村民小组的村民代表中推选或者直接选举产生。

      5.村民小组长和村民代表的选举应当与村民委员会选举结合进行,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在选民登记日至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提名期间组织举行。

      6.公告村民代表和村民小组长选举结果(第8号公告)。

      7.村民代表无故连续三次不参加村民代表会议、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由村民代表会议依据会议通知存根、签到本和请假凭证确认后公告,其本届村民代表的资格自行终止。

      8.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至少每季度举行一次,特殊情况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本村民小组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认为村民代表不称职的,可以提出更换要求。更换村民代表的村民小组会议由村民小组长或者村民委员会召集,以本小组有选举权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并须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始得更换。

      9.村民代表因辞职、更换、资格自行终止导致村民代表缺额时,应及时进行补选。补选村民代表,按原产生方式进行。其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更换村民代表。

      10.表决村民会议向村民代表会议授权事项。由上一届村民委员会召集上一届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提出需要村民会议授权的内容(可放在确定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提名和推选方式及选举时间、地点那次会议上一并确定,授权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制作授权表决票,在新一届村民代表选举时,一并投入,完成授权程序。

      (八)初步候选人提名

      1.召开新一届村民代表会议,确定本届村民委员会成员各职位数额(一般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妇女委员1名、其他委员0-4名,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将妇女成员放在主任或副主任的职位上)。公布村民委员会成员数额、提名方式和提名截止时间(第9号公告)。

      2.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以单独或者联合的方式直接提名。妇女成员候选人单独提名产生。村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办事公道、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每一村民提名的人数不得多于应选人数。对村民依法直接提出的候选人或者依法确定的正式候选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取消、调整或者变更。

      3、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对选民提出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如发现有违反永委发[2015]7号文件规定“七不宜”情形者,需报乡指导组核实后,报乡村级组织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审核,主任候选人的还需征求区直有关部门和选举指导组意见,最后由乡指导组下达取消初步候选人资格决定,村民选举委员会予以公告。

      4.在选举日的十日以前按姓氏笔划顺序公告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初步候选人名单(第10号公告)。

      5.被提名的候选人自愿放弃候选人资格的,本人应当在预选公告公布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书面提出,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

      (九)竞选

      1.自愿参加竞选的候选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并做好治村演说准备,演说提纲交选委会审定。选委会审定时,只对其原则问题提出意见,不限定演说内容。

      2.候选人与村民选举委员会签订竞选责任书,表明参与竞选的态度,明确竞选的纪律要求。

      3.村民选举委员会设立候选人情况介绍栏和竞选栏。介绍候选人情况(包括年龄、文化、工作简历以及是否被追究刑事责任、是否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多生育或婚外生育,候选人原是村委会成员的,还要介绍任职期间是否履行职务等),张贴候选人治村演说要点。

      4.召开由村民代表参加的竞选大会。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介绍候选人情况,候选人发表治村演说并回答代表询问。

      5.在村民选举委员会统一组织下,选民或候选人可在村民小组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上介绍候选人情况。

      6.竞选内容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作不实事求是、不切合实际的承诺,不搞人身攻击,不涉及他人的情况。

      7.选举日停止对候选人介绍。

      (十)预选确定正式候选人

      1.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妇女委员的正式候选人人数应当分别比应选名额多一人,其他委员的正式候选人人数应当比应选名额多一至三人。所提的候选人人数超过正式候选人人数的,均应当以秘密写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预选,产生正式候选人。

      2.做好预选准备。村民选举委员会确定预选工作人员,拟定预选办法和预选大会程序。

      3.确定预选方式。预选时,可以召开全体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或者每户派一名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的代表参加的预选大会,也可以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具体形式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定。

      4.制作预选选票和票箱,布置预选投票现场。预选选票应分别按照主任、副主任、妇女委员、其他委员四个职位进行制作。在制作预选选票时,应将全部的初步候选人分职位按姓氏笔划顺序印制在“正式候选人预选选票”上。

      5.公告预选时间、地点、方式和参加对象(第11号公告)。

      6.召开预选大会。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参加投票,预选有效,以得票多少顺序确定正式候选人。

      7.预选时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妇女委员、其他委员四个成员职位均采取“等额写票、秘密写票、差额结果”的方式进行。参加预选的选民只能在选民提名的初步候选人中挑选正式候选人,而不能另选他人,另选非初步候选人的预选票无效。

      8.在选举日的二日以前按姓氏笔划顺序公告正式候选人名单(第12号公告)。

      9.正式候选人自愿放弃候选人资格的,应当在候选人名单公布后的一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因此造成正式候选人差额不足时,应当在原提名的候选人中按预选时的得票多少的顺序递补。

      (十一)投票选举准备

      1.村民选举委员会确定选举工作人员,包括唱票、计票、监票、代写和其他人员。并予以公布(第14号公告)。强化培训,使其掌握选举法律法规和投票程序,明确各自责任和职责。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选举工作人员。

      2.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定中心投票站和投票分站数量及分布。

      3.制作选票和票箱,布置投票现场。选票应分别注明主任、副主任、妇女委员、其他委员四种职位。选票中候选人均按姓氏笔划顺序排列,有条件的地方应将候选人照片印在选票上。选票统一加盖乡选举委员会印章。

      4.编制中心投票站和各投票分站选民名册和老、弱、病、残不便到投票站投票接受流动票箱投票的选民名单并予以公布(第15号公告)。

      5.因文盲或者手、眼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除候选人以外的本村登记参加选举的近亲属(1个近亲属只能接受2张委托)或者村民选举委员会指定的人员在规定的场所代写,代写人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志。需要代写的人员和帮助代写的人员予以公布(第16号公告)。

      6.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名额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应选名额的有效。无法辨认、不按规定符号填写的选票无效。具体的认定规则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在投票选举前确定并公布(第17号公告)。

      7.制定选民投票须知,明确投票起止时间,制作放大票样,准备写票和计票工具。

      8.公告投票选举起止时间,投票站分布和开箱计票时间(第18号公告)。投票起止时间一般掌握在4个小时(7:00-11:00)。

      (十二)投票选举

      1.选举方式: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或另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选票的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的,应当就得票数相等的候选人或者另选人重新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2.投票方式:村民委员会选举一般采取一次性投票方式,投票选举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妇女委员、其他委员四种职位,每个职位可单独一张选票,也可以几个职位合一张选票,并用票面颜色予以区分。

      3.投票程序:

      (1)工作人员到位,中心投票站和各投票分站应配备主持人1人,验证员1人,领票员1人至2人,代写员2人,看守秘密写票处和票箱的人员各1人。所有工作人员必须佩带统一制作的“选举工作人员”标志,才能上岗。

      (2)领取选票。办妥清点、登记和签字手续。

      (3)由各投票站工作人员当场当众检查密封票箱。

      (4)选民进入投票通道,凭选民证按验证、领票、写票、投票的顺序投票。领票员在分发选票时,要仔细认真,严格把握“一人一票”原则,行使委托投票和代写资格的近亲属凭委托书和代写证明代领代写选票。

      选民进入秘密写票处每次只能一人进入,不允许两人或多人同时进入。

      选民写票时,必须用村民选举委员会统一规定的写票工具书写。

      (5)结束中心投票站和投票分站投票,若到投票截止时间仍有选民在投票站排队,必须让选民继续投票,原则上在未开箱计票前应允许选民继续投票。未到规定的投票截止时间,投票站不得提前结束投票。

      (6)集中票箱。各投票分站和流动票箱投票口密封签章后,由工作人员护送至中心投票站指定位置。

      (7)唱、计、监票工作人员到位,主持人宣布选票发放情况。

      (8)中心投票站、各投票分站、流动票箱分别开箱点票。

      (9)宣布领回、发出、多余、收回票数和最低当选票数及本次选举有效性。

      (10)洗票。

      (11)分检有效票和无效票。

      (12)进行唱票和计票。

      (13)当场宣布计票结果。

      (14)由主持人、唱票人、计票人和监票人在计票记录上签名,并填写《村民委员会选举结果报告单》。《村民委员会选举结果报告单》一式三份,区、乡指导组备案、村民委员会存档各一份。

      (15)封存选票。

      (16)当场公布计票结果或选举结果(第19号公告)。

      (十三)另行选举

      1.在选举中候选人和另选人得票数均不过半或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的村民委员会成员职数应组织另行选举。另行选举由乡选举指导组确定另行选举日,另行选举时间应在投票选举后的十五日内进行,超出时限视为重新选举。

      2.通知外出选民回村参选。

      3.公告另行选举时间、地点和开箱计票时间。

      4.候选人按投票选举时未当选的候选人或另选人中按应选名额的差额数,以得票数多少顺序确定。

      5.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参加投票,另行选举有效;候选人或另选人按应选名额以得票数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

      6.填写《另行选举结果报告单》。

      7.公告另行选举结果。

      (十四)选举违法处理

      1.选举违法由村民选举委员会认定并经区和乡两级选举指导组确认。

      2.选举违法分为整体选举无效、局部选举无效和当选人当选无效。

      3.整体无效的组织重新选举;局部无效的就无效环节局部纠正;当选人当选无效的取消其当选资格,造成缺额的,从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其他候选人中按得票数多少依次递补,仍有缺额的,组织另行选举。

      4.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及选举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扰乱、破坏选举工作的,经乡选举指导组确认,其职务自行终止,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另公告。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村民有权向乡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区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乡或者区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调查并依法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直接或者指使他人,以金钱、财物或者其他利益贿赂村民、候选人及选举工作人员的;

      (2)以暴力、威胁、欺骗、诬告、诽谤或者伪造选票、虚报选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

      (3)抢夺、打砸、烧毁票箱的;

      (4)对检举村民委员会选举中违法行为或者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要求的村民打击、报复的;

      (5)其他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违法行为。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被推选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取消其候选人资格;已经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当选无效。

      6.对指定、委派、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或者擅自停止其工作和违反《福建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规定拖延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十五)移交

      1.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后,应立即移交村民委员会印章。同时建立印章使用的审批、登记、备案和移交制度。

      2.村委会印章由专人保管,保管人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后决定。

      3.涉及征地、承包、贷款、对外签订合同等重大事项需使用印章的,须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并经村民委员会主任签字后,方可使用。

      4.村民委员会办公场所,办公用具、财务账册、固定资产、工作档案、债权债务等应在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后十日内移交完毕。

      5.工作移交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由乡的人民政府监督。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移交的,乡人民政府应当督促并组织移交。

      (十六)辞职

      1.村民委员会成员要求辞职的,应当书面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2.填写《辞职申请书》。

      3.对有关人员进行辞职审计。

      4.村民委员会应在1个月内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表决辞职要求。具体会议方式由村民委员会确定。

      5.公告辞职决定。

      (十七)职务自行终止

      1.村民委员会成员在任职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1)丧失行为能力的;

      (2)被判处刑罚的;

      (3)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或婚外生育的;

      (4)连续两次被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评议不称职的;

      (5)连续六个月以上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职务的。

      2.以上5种情况,分别由乡人民政府和区法院、计生、民政部门确认,并由乡人民政府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终止建议。

      3.村民委员会成员职务终止的,由村民委员会向全体村民公告;村民委员会不公告的,由乡人民政府督促村民委员会公告。

      (十八)罢免

      1.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

      2.罢免要求应当提出罢免理由,罢免要求在提交村民委员会的同时,报乡人民政府和区民政部门备案。

      3.村民委员会对提出罢免要求的人员是否是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是否达到法定人数,手续是否完备等进行确认。

      4.村民委员会在接到罢免要求的一个月内,应当召开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召开村民会议,进行投票表决;乡人民政府和区民政局应当予以指导。

      5.决定并公布罢免日。

      6.进行选民登记。

      7.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宣读罢免要求,被罢免人提出申辩意见。

      8.确定罢免会议工作人员,准备罢免票和票箱,设置投票场所。

      9.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罢免有效。

      10.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不得实行委托投票。

      11.填写《罢免结果报告单》。

      12.罢免结果报乡级政府和区民政部门备案。

      13.对罢免无效的,一年内以同样理由对同一对象再次提出罢免要求的,不予采纳。

      14.村民委员会不按规定期限召集村民会议表决罢免要求的,由乡人民政府在一个月内主持召集。

      (十九)补选

      1.村民委员会成员辞职、职务自行终止等出现缺额时,应当在二个月内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补选。具体方式由村民代表会议确定。

      2.补选工作由村民委员会主持。

      3.发布补选公告。

      4.进行选民登记。

      5.候选人由村民代表会议提出,人数可多于或等于应补选名额。

      6.补选时,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参加投票,补选有效;候选人或者另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人员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7.经补选,仍出现缺额的,另行补选。

      8.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其任职期限到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为止。

      9.填写《补选结果报告单》。

      (二十)建立下属委员会

      1.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委员会,归侨侨眷多的村可以设归侨侨眷委员会,林区可以设护林委员会。

      2.村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的成员由村民委员会提名,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3.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成员。

      4.公告村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成员名单。

      5.人口少的村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有关工作。

      (二十一)设立村务监督委员会

      1.村民会议应当设立由三至五人组成的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或者直接选举产生。其中应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

      2.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由委员会成员推选产生。

      3.村党组织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村财会人员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4.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可以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

      5.公告候选人名单、推选方式、推选时间、地点和参加对象。

      6.本村有选举权村民过半数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参加,并须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推选有效。候选人或另选人按规定名额以得票数多少顺序当选。

      7.公告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推选结果。

      8.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更换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要求。更换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以本村有选举权村民过半数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参加,并须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始得更换。更换和补选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由村民委员会主持,按原产生方式进行。

      (二十二)建立健全村民自治制度

      1.民主决策制度。

      (1)制定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议事规则;

      (2)建立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专用记录本。

      2.民主管理制度。

      (1)制定村民自治章程;

      (2)制定村规民约;

      (3)建立章程规约“执约队”;

      (4)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民主理财制度。

      3.民主监督制度

      (1)建立报告工作制度;

      (2)建立村务公开制度;

      (3)建立村务监督制度;

      (4)建立民主评议制度;

      (5)建立村党组织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廉洁自律制度;

      (6)审计监督制度。

      4.建立健全村民委员会印章管理制度。

      (二十三)培训村民委员会成员

      1.对新一届村民委员会成员进行任职培训。村民委员会主任的培训工作由区委组织部和民政局安排集中培训,其他村民委员会成员由乡党委、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2.村民委员会要加强对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和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培训。

      3.培训经费由同级财政经费安排。

      (二十四)建立选举档案健全村务档案

      1.区、乡、村三级都要建立相应的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档案。选举工作过程形成的文件、资料、各种报表是选举工作的真实记录,应及时收集整理,分类装订成册,专门保管。

      2.健全村务档案,对村中现有的档案进行分门别类,整理归档,做到村务档案真实、准确、完整、规范。

      (二十五)验收与总结

      1.由乡对所辖的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进行全面检查验收。

      2.由区选举指导组牵头,协调有关部门人员组成工作组,对乡镇进行全面验收,并对试点村进行抽样验收。

      3.逐级进行选举工作总结。

      4.颁发村民委员会成员当选证书。

      5.评选表彰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

      五、村委会换届选举的法定时间要求

      1.选民登记日应当确定在选举日的25日以前;选民登记工作应当在5日内完成;

      2.选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20日以前公布;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公布后的5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

      3.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村民提出后的3日内依法作出调整或者解释;

      4.村民委员会成员初步候选人名单应当于选举日的10日以前按姓氏笔划顺序公布;

      5.被提名的候选人自愿放弃候选人资格的,本人应当在预选公告公布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书面提出,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正式候选人自愿放弃候选人资格的,应当在正式候选人名单公布后的1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6.正式候选人名单确定后,应当在选举日的2日以前按姓氏笔划顺序公布;

      7.投票结束后,所有投票箱应当于当日集中在选举大会会场或者中心投票站开票;

      8.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应于15日内另行选举;

      9.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应当在选举结果公布后10日内召开;

      10.村民委员会在接到罢免要求的一个月内,应当召开有选举权的村民参加的村民会议,进行投票表决;一年内以同样理由对同一对象再次提出罢免要求的,不予采纳;

      11.村民委员会不按本条规定期限召集村民会议表决罢免要求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在一个月内主持召集;

      12.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现缺额时,应当在两个月内依法补选。

      13.村民选举委员会要切实加强领导,及时将此项工作摆上议事日程,并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本届选举圆满顺利完成。

       

       

      龙岩市永定区湖山乡人民政府

                                       2015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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